案发之时韦某一直都在东莞的工厂上班,但5万多元存款在境外被人分18次取走了。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责任。
韦某在东莞长安沙头某公司务工,去年7月30日,她与丈夫拿着刚发的工资到东莞沙头支行准备存款。当她在柜员机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里只剩下64.01元。她立即找到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打出其账户活期明细单后告知,她的账户存款分别在泰国和马来西亚被人外取了:从7月16日至7月23日,一共被取了18次,其中泰国16次,取走49000多元;在马来西亚取款2次,取走4000多元。而这期间,她与丈夫一直都在东莞的工厂上班,且存款的银行卡及存折也一直在她身边。韦某立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韦某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称,韦某及其丈夫并未办理过出国护照,不可能存在在境外支取存款的事实,且韦某在发现存款被取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已尽应有的警觉和注意义务。在无证据证明该取款行为是韦某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依据经验法则及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的采信规则,法院认定韦某的涉案储蓄卡内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所盗取的。
本案中,银行一方的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取,存在过错。同时,韦某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亦存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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