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凌晨,在鹿泉市石铜路永壁路段,一辆农用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事后农用车司机肇事逃逸,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尽管当时一位目击者记下了肇事车的车牌号,但随后该目击者却向交警和伤者家属索要高额“线索费”,否则不提供任何线索,为此,伤者家属不得不妥协。6月25日,得到线索的鹿泉交警迅速将此案破获。对此,鹿泉交警表示,举证是公民的义务,该目击者因索要“线索费”而延误警方破案,此举极为不妥。
目击者索“线索费”,伤者家属终妥协
据鹿泉警方介绍,6月22日零时10分左右,鹿泉市交警大队民警接到出警指令称:在鹿泉市石铜路永壁路段,一辆农用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农用车司机肇事逃逸,电动车驾驶人受伤。民警闻讯后驱车火速赶赴事故现场,发现电动车驾驶人已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事故发生在凌晨,现场目击证人很少,事故现场未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这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随后民警围绕案发现场开展走访调查,终于在当地一名村民那里得知,其在案发时曾记下了肇事逃逸车辆车牌号。当民警询问逃逸车辆车牌号时,目击证人提出了一个令民警匪夷所思的要求,其要求民警或是受害方家属支付其一笔高额“线索费”,才提供宝贵的破案线索。民警反复对其开展法律政策说教工作,敦促其配合办案执法工作,受害者家属也多次请求其为民警提供线索抓捕肇事人员,但该目击证人自始至终反复强调必须支付“线索费”,否则提供线索这件事“免谈”。眼看着时间一天天过去,伤者在医院的费用也一天天累加。无奈之下,6月25日,受害者家属决定支付了该目击证人一万元“线索费”,由于治疗费用昂贵,这笔钱就暂时打了个欠条。随后,证人提供了其掌握的肇事车牌号。
“线索费”之争,导致破案延误3天
在得到肇事车的车牌号后,鹿泉交警立即通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联系到了肇事车车主梁某(男,51岁,井陉县人),起初梁某拒不承认肇事逃逸的事实。办案民警在经过认真勘查对比车辆上遗留的碰撞痕迹后证实,该车就是肇事车辆。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梁某无计可施,最终承认了其驾车撞伤受害者逃逸的事实。
据梁某供述,6月22日零时10分左右,其驾驶车牌号为河北ASD093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该市石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由于其车速较快,加上天黑视野受限,与同向在前驾驶电动车行驶的张某(男,21岁,深泽县人)相撞,将张某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梁某十分害怕受害人死亡和承担责任,便趁着夜色驾车逃逸。破案后,鹿泉警方表示,如果目击者能及时提供线索,此案本该在3天前告破。
律师称强索线索费影响办案,涉嫌包庇
这起肇事逃逸案中,证人索要线索费,数额还不小。记者搜索了全国的类似报道,索要线索费再提供关键证据的相似案件并不少,不管是网友还是当事人,对掌握关键证据的证人此举也都是一致喊打。那这笔钱该不该由证人索要呢?受害人家属又该不该支付呢?
据记者了解,虽然目击者因强索线索费,在案发后3天才向警方提供线索,但因其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此案最终告破,警方并未对其进行追责。针对此事,省会一位律师表示,举证是公民的义务,该目击者在案发后强索线索费,知情不报,虽然不是故意替犯罪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客观上给嫌疑人提供了更多逃跑的机会和时间,增大了办案难度。另外,假如此案因目击者强索线索费,导致最后无法告破,该目击者可能涉嫌包庇。
赵颖峰律师曾参与起草《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他认为,给举报人奖励是立法的本意,举报人因为举报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因为举报而遭到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法律允许通过这种方式给以补偿。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有必须作证的义务。在这起事件中,假如证人索要十元钱,估计不会引起任何的争议,索要一万元引发的争议也并非是该不该,而是多和少。
针对受害者家属是不是一定要支付,赵颖峰说,“在民法中还有一项名为乘人之危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比如说路人甲正被大水包围,路人乙拿着救生圈提出,掏十万元就给路人甲救生圈,面对生命危险,路人甲只得接受这项协议,之后路人甲获救上岸。路人甲获救后,觉得这笔钱过于昂贵,就是否要支付在危机关头的十万元买命钱请求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认定路人乙是乘人之危,可以撤销二人之间的协议,这意味着无需支付这笔乘人之危时约定的十万元巨款。”
(本文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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