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2岁的老李是江宁淳华街道人,由于家境困难,去年他到家附近的装饰材料厂去打工。但是他进厂时,已经61岁了,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企业没有和他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而老李也认为自己是打工,并没有计较太多,就开始上班了,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今年4月,他在企业工作时意外受伤了……
老汉砸断脚趾厂里不愿管
今年4月初,在厂里搬运货物时,货物从运货车内跌落,老李被砸伤了右脚,第二脚趾骨折。受伤之后,老李被同事送往医院紧急救治,伤筋动骨,前后花掉了2000多元医疗费。受伤之后,老李几个月不能干活,家里一下子没了收入来源。面对这种情况,老李又着急又心痛。但是,他认为,他是在企业里工作时受伤的,老板不可能不管。但是,出乎他意料的是,在得知老李受伤之后,企业对于老李的医疗费是能推就推,根本不愿意承担,至于工伤赔偿就更谈不上了。老李认为自己是工伤,在右脚刚刚复原,能拄拐走路了,就到企业讨说法。但是没想到企业认为没有和老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临时用工,企业不存在赔偿责任,只同意付一部分医药费。老李这下不干了,他认为企业这是在欺负人,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眼看家庭基本生活都没了收入来源,老李一怒之下,堵住了工厂进出的大门。厂方无奈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制止了老李的过激行为,建议他到当地司法所调解。
有雇佣关系企业就要赔偿
之后,淳华司法所介入调解,调解刚开始时,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厂方负责人认为老李当时进厂时已经超过60岁,是照顾才让他进厂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临时雇用工,不存在申报工伤和按照工伤处理。老李则认为,他是在工作中被砸伤,是为厂里服务的,厂里应该按照工伤赔偿。在了解完双方的态度之后,调解员提出,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雇工纳入了调整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龄”为由拒绝给予其工伤待遇。另一方面调解员对厂方负责人动之以情,劝说他体谅老李的难处,最终使厂方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处理问题的欠缺和不妥,答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老李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厂方除了负担老李的医疗费用,另外又赔偿了老李23000元。
在调解完此案之后,调解员告诉记者,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而宪法是保护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而现在超龄雇工的现象在国内也比较普遍。如何能让企业在雇佣了这些超龄劳动者后,规避意外风险呢?昨天记者采访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的专业人士,该人士告诉记者,现在超龄用工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些超龄劳动者企业无法帮助他们购买社会保险,一旦这些劳动者出现意外,会给企业造成不小的赔偿负担。如果企业觉得有雇佣超龄劳动者的需要,那么最好为这些超龄雇工购买一定的商业人身意外险,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巨额赔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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