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延后两天才支付红利,认为被侵犯了合法财产权利的王先生将银行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支付红利的孳息及相关赔偿。丰台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王先生经济损失0.29元,驳回其他诉求。
王先生诉称,2009年3月18日,他在某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2011年9月19日,红利到账时,银行未按约定支付,王先生找到储蓄所询问,得知他们没有红利发放权限,只能向上级反映,等待数日后,账面增加了2673.80元,王先生赶到储蓄所询问,他们尚不知此事。
此后,王先生多次找到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部门,历时一月有余,终不得结果,在此期间,银行既不解释也不认错,始终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让王先生十分气愤。为维护投资利益,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就擅自迟付红利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并道歉,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迟付红利的孳息0.29元,承担王先生为解决此事发生的交通费200元、通信费30元、误工费700元。
在庭审时,银行解释称事出有因,王先生购买的理财产品涉及总行与外省分行的理财交易,当时在参数设置上有错误,所以出现了分两次支付红利。确实晚付了两天红利,同意给付孳息0.29元。网点的工作人员对后台数据计算不清楚,事后给王先生作了解释,王先生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不满意,庭后可以道歉。但对于王先生索赔交通费、误工费的要求,银行不同意。银行认为,王先生的住处离储蓄所不远,通讯费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工资单不能证明请假时间和误工损失的事实。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向银行交付了104万元的理财本金,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红利。银行将本应于2011年9月19日一次支付的红利于同年9月19日和9月21日分两次支付,其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同意给付王先生孳息0.29元,对于王先生要求银行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孳息0.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银行已经对迟延两天支付红利作出了解释,满足了王先生的诉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方式中并不包含赔礼道歉,因此,王先生要求银行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银行支付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证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0.29元。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王彬) 责任编辑:NN096订阅来自奶味网:http://www.naivix.com/shehui/2012-07-18/2177427.shtml
奶味网:专业的RSS全文新闻提供商,以后不再有广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