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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岗十几年因涉贪污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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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洛阳讯 “我10多年前已经下岗失业了,然而前段时间,三门峡湖滨区检察院竟然以涉嫌贪污罪将我拘留,后来多次报捕不批的情况下,又将我释放。”近日,家住洛阳市涧西区的居民杨志民向本报投诉。

缘起:20多年前购买单位集资房“惹事”

杨志民今年53岁,原为三门峡市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洛阳经销处职工,1996年因经销处撤销而下岗失业。

而早在1991年,按照公司《关于职工集资新建住房处理办法的试行意见》的文件精神,他购买了单位一套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南段的住房,并一直居住至2003年。

记者查看杨志民提供的该公司文件发现,文件第三款明确规定:新建楼房按上述标准售给个人,个人具有房屋使用权和继承权。

2003年10月份,因洛阳市区改造,当时早已下岗失业的杨志民和另外5名下岗同事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政府把拆迁补偿款统一打入公司账户。遭遇拆迁的同事中,有人直接以买房为由将拆迁款从公司领走,杨志民和另外一名同事则直接用拆迁补偿款,支付了其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

令杨志民想不到的是,这笔他下岗七年后使用的拆迁补偿款,竟然让他晚年背上了一个“涉嫌贪污”的罪名,并且被关进看守所羁押。

事发:到三门峡办事 被检察院拘留

据杨志民介绍,今年3月21日,他到三门峡原来所在单位办理工龄置换补偿时,被该市湖滨区检察院一名马姓工作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带走。

两天(3月23日)后,杨志民又被湖滨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为由刑拘,并送至陕县看守所羁押。

4月5日,被突然羁押10多天的杨志民被人从看守所放了出来,并被带至湖滨区检察院办理了取保手续。

记者查看杨志民提供的陕县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发现,杨志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拘留,现因“部分事实不清”予以释放。而在“部分事实不清”之前,可以清晰地看出,原来写的是“无逮捕必要”,后被划去。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执法部门也太随意了吧?”杨志民说,在看守所内的10多天,他感觉人格受到极大的侮辱,头发“大把大把地掉”。

此外,杨志民还向记者反映,当初被拘留时,他随身携带着身份证、手机、现金等很多物品。然而取保之后,他多次向湖滨区检察院相关人员讨要,对方都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归还。

“我按照公司文件规定买的房子被拆迁了,拆迁补偿款不应该归我吗?哪儿来的贪污罪?即便是撇开这些不说,我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咋会给安个贪污的罪名呢?”杨志民对湖滨区检察院的做法极为不解。

说法:法律依据不充分

针对此事,湖滨区检察院负责办理此案的马姓工作人员解释称,杨志民下岗之前是三门峡市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洛阳经销处职工,他们检察院认定其涉嫌贪污罪时,对他的主体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至于杨志民反映的物品至今没拿到一事,马姓工作人员解释称:“最近办案比较忙,他来过一次,(我们)没在家。”

而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理事、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陈占军则认为,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据此,贪污罪有明确的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且必须同时具备。

“就本案而言,根据反映人提供的资料来看,杨志民1996年下岗,2004年购买经济适用房(洛阳市房管部门已核发产权证书)时,已经从原单位下岗多年,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而杨志民使用的款项也是政府早年打入单位账户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非国有财产,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难道使用自己未领取的工资款购物是贪污公款吗?”陈占军说。

此外,陈占军表示,杨志民作为下岗多年的人员无职务便利可言,且购房行为与其下岗前担任的经销处负责人职务也没有关系,不符合该罪名所要求的客观要件,故湖滨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为由拘留杨志民很值得商榷,其法律依据不充分。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曹杰)郭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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