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屡有发生,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辽宁籍在山东务工人员刘刚,近日就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刘刚究竟是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究竟谁有资格鉴定精神病?《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调查。
特别调查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一纸裁定,似乎意味着打工者刘刚和山东省临沂市有关部门长达数年的“恩怨”已经到了“了结”的时候。
在这些年里,刘刚一边不停地四处反映情况一边在网上发帖申述,上述事件一度被山东省有关部门列为重点考察的网络舆情事件之一。
为仔猪上访被当成“精神病”收治
刘刚原籍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三李店村,其后来到山东省临沂市务工为生。2008年的时候,他与老乡吴闯从江苏省东海县购买146头仔猪,途经山东省郯城县动检站检查时,工作人员称这些猪不合格。
“当时,检查人员让我们交300元,重检合格,到辽宁老家后第二天仔猪开始死亡,至4月6日全部死亡,损失8万余元。”刘刚对记者说,“在那个时候,这就是我的全部家当。”
因为认为在生猪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于是,刘刚来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
“那一年的9月19日,我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当天晚上大约5点钟左右的时候,一位工作人员给我一张去临沂市畜牧局处理此事的介绍条。没想到,两分钟之后,就被人强制推上车,拉到市救助站。5分钟之后,被送进荣军精神病医院精神科二区,强制打针吃药,我反抗就用医用的布带将我捆绑起来强制进行。第二天检查我没有病,但不放我,必须等救助站来人。10月8日,救助站的工作人员让我在很多材料上签字并在出院单上签字,签字后被放出。”刘刚向记者回忆了当时的情景。
这就是刘刚向记者描述的第一次被关入临沂市当地的荣军精神病医院的经历。为了进一步了解当时的情景,记者又来到荣军精神病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临沂市民政局进行采访。
“这个事情也是老问题了。”临沂市民政局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并向记者出示了临沂市民政局对于刘刚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记者看到,答复意见中写道,2008年3月19日,信访人刘刚随货主吴闯从江苏省东海县贩运猪苗途经郯城县,因动物检疫和猪苗死亡问题与郯城县畜牧部门发生矛盾纠纷。2008年9月19日下午,刘刚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南门处上访,出现精神异常,行为失控,险些自缢,在市直机关保卫科有关同志的阻止下,刘刚才免遭不测。
关于刘刚上访一事,答复意见书中描述道,“上身赤裸,下着衬裤,狂躁不安,蹦跳喊叫,头撞墙地,啃吃树叶,救助站值班人员无法与其正常沟通……救助站值班人员认为:刘刚精神异常,收留在救助站内容易发生意外,应到医院诊断治疗。护送人员表示赞同”。
对于刘刚入院后的表现,临沂市民政局将其描述为,“……经医生诊断其患有 癔症 精神疾病。这种病人在发病期间,如不及时控制治疗,其精神失常行为可能对其本人、他人及公共秩序带来危害。考虑上述原因和人道主义精神,临沂市荣军医院对患者刘刚进行了免费收治。初始,刘刚曾数次出现狂躁不安、行为过激、扬言自杀等非常行为,给正常医治带来很多不便。”
对于当时的情景,刘刚认为,自己曾经明确提出过不需要救助,但还是被带到了医院,“而且到了医院之后,没有经过门诊,直接就拖到了住院的地方”。
对于“上身赤裸,下着衬裤,狂躁不安,蹦跳喊叫,头撞墙地,啃吃树叶”等症状,刘刚认为,“自己当时根本没有表现出这样症状来”;而对于“狂躁不安、行为过激、扬言自杀”等症状,刘刚说,“最开始被精神病院收治的时候,我非常害怕,担心出不来了,所以,经常会用力去掰医院窗户上的铁杆”。
对于刘刚出院的过程,答复意见书是这样描述的:“经治疗,刘刚的病情逐渐稳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康复。2008年10月8日刘刚要求出院,在出院当天的病例上记载 患者今天下午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协助下办理手续,患者本人自愿放弃救助,要求自行出院 。”
对于如何出院的这一问题,刘刚本人则称,自己入院之后,经常托人给家里亲戚朋友捎东西,医院害怕他的事情被更多人知道,所以将他又放了出来。
再次被送进医院治疗“精神病”
从荣军精神病医院出院之后,刘刚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再次开始就被送入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一事四处反映情况。
“直到2008年年底,我都一直在反映情况,就是想弄明白,为什么把我送进精神病院,但是没有人给我答复。”刘刚说。
2009年1月6日,临沂市民政局同时出具两份答复书,认定上述救助合法。而就在答复书出具后不久,据刘刚所说,晚上8点左右,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给110打电话,再次强制把他送回原病区,继续强制打针吃药。
“我是那一年的2月12日被放出来的。”刘刚向记者回忆了他第二次入院后被放出来的过程,“之前,我多次求助大夫说我有病危的父亲,即将高考的女儿,后来他让我写申请书,在医院治愈疾病,并且承诺不再上访,之后,我被放了出来。”
对于刘刚第二次入院进行治疗的过程,临沂市民政局在答复意见书中提到,“2009年1月6日,刘刚在临沂市民政局大门外再次出现精神异常……将刘刚送往临沂市荣军医院医治。2009年2月11日出院,刘刚对临沂市荣军医院表示谢意,并亲笔留言: 我在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二区治疗后痊愈。经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我非常感谢。 当天,刘刚到临沂市救助站请求救助,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得到临沂市救助站为其购买的返乡火车票一张和现金30元钱的生活费用。第二天早5点,刘刚办理了离站手续,乘火车返回家乡。”
针对于刘刚的整个救助过程,临沂市民政局认为,“临沂市民政局所属单位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临沂市荣军医院在刘刚发病期间对其救助、救治不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自己的“亲笔留言”,刘刚向记者称:“那是逼着我写着。后面还有答应不再上访之类的话,后来又按了手印。”
以行政违法为由状告多个部门
毫无疑问,在刘刚多年和临沂当地政府部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他究竟有没有精神病。
“对刘刚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我们这一行也不好干,有些反映情况的人万一真出了问题,我们也不能见死不救。刘刚当时表现出来的一些情景确实令人很害怕。”临沂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说起这件事情来,民政局也有点委屈,本来刘刚是为了自己的仔猪反映情况,应该是其他部门的事,不知道怎么回事又和我们扯在一起了。”
“我从来就没有过精神病或者相关病史。”刘刚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所在的村子开出的证明:“……证明我村村民刘刚同志……本人……无精神病史,特此证明。”
对于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自己精神病的病历和相关材料,刘刚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刘刚提出,自己两次入院时间相差数月,但是在两次住院病历封面都表明自己的年龄为“43岁”。
记者查阅刘刚两次住院的病历封面后,发现上述情况属实。按照刘刚的生日1965年8月14日来算,到了2009年年初,他应该已经44岁。
此外,在一份联合诊断书上写着,“根据2008年9月19日和2009年1月6日,刘刚两次入院前在场人员的反映及入院后刘刚的临床表现,刘刚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及明显的癔症型人格基础。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诊断为 癔症 ,经住院应用抗精神病及心理治疗,病人精神症状缓解出院。于2010年1月27日,经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和临沂市荣军医院两院专家共同讨论,支持原 癔症 诊断。”
对此,刘刚提出来,在上述联合诊断书中,只盖有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一家的公章。
记者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上述情况属实。
临沂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对于刘刚的问题,我们也承认,工作中确实存在纰漏。荣军医院只能对精神病进行治疗,并没有鉴定资质。”
记者了解到,就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而言,在2005年之后,都统一纳入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有很多精神病医院,只是从事医疗工作,并没有精神病鉴定的资质。
对于刘刚的上访,临沂市卫生局也曾经作出过一份“告知意见”,其中提到,“临沂市荣军医院系精神病专科医院,也是本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根据我市救助站……提供的情况及你在医院的临床表现,专家认为符合 癔症 (CCMD-3)诊断标准。医院根据目前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对你实施了相应的医疗措施”。
记者还就此事来到了临沂市卫生局采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卫生局只负责对医院在业务上进行管理,其他事情不太清楚。”
在临沂市卫生局的“告知意见”中还提出,“如果你(刘刚)对该医院的诊断有异议,可到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就诊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你的权益。”
于是,刘刚一纸诉状将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卫生局、临沂市收容救助管理站,以行政违法为由告到了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临沂市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镇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北镇法院于今年6月28日下发行政裁定书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救助并非自愿,有强制措施行为,从客观上收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故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民政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对于上述裁定,临沂市民政局已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经历了数年的波折之后,刘刚依然在等待着开庭具体的日期和法律最终的结论。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订阅来自奶味网:http://www.naivix.com/shehui/2012-08-10/22076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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