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珠海讯 肇事司机醉酒驾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家属认为同乘好友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愤而将同乘者告上法院。法官在呼吁市民拒绝酒后驾驶的同时,也提醒司机的朋友或同乘者,应做到最大限度的提醒和劝阻义务,尽力阻止司机酒后驾车。
醉驾身亡家属告同乘者
2011年11月23日凌晨2时左右,死者吴某生与邹某华等几位朋友饮酒吃夜宵各自回家。2时50分许,吴某生驾驶小轿车送邹某华回市区途中发生车祸,吴某生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吴某生醉酒驾驶车辆已触犯法律,其对死亡后果应承担80%责任,但邹某华明知吴某生饮酒驾驶机动车系违法行为,却未尽阻止义务,有明显过错,应承担20%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邹某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的20%即147918.9元;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20%即21121.6元。
被告:家属应对同乘者担责
被告邹某华辩称,死者吴某生作为车辆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同乘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原告作为死者吴某生的遗产继承人,反而应当在遗产的范围内向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邹某华称,本案作为俗称的“好意同乘”纠纷,被告作为“好意同乘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更不存在对死者法定的劝阻、照顾、护送和家属通知义务。
而且,死者作为车辆所有人及控制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对于同乘人是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同乘人所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并没上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
法院:
被告已尽提醒义务无需担责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交警部门调查笔录后认为,虽然当时被告存在与吴某生一起喝酒的先行为,但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未要求吴某生送其回家,而是在吴某生一再要求下才上车。被告当时亦处于酒后状态,被告上车的方式为吴某生将其抱上车。
此外,被告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称上车后曾提醒吴某生不要开太快,随即因饮酒原因很快进入睡觉状态。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酒后被动上车的情况下,已对死者尽口头提醒注意义务,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其他放任或导致吴某生死亡的过错行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订阅来自奶味网:http://www.naivix.com/shehui/2012-10-24/2307191.shtml
奶味网:专业的RSS全文新闻提供商,以后不再有广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