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参加某药店举行的促销活动――免费领取一袋洗衣粉,六旬老人在排队中被拥挤的人群挤倒,后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此事故责任完全该由药店来承担,然而药店则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从济源市法院了解到,法官最终判决药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由受害人自负。
为领洗衣粉老人被挤倒身亡
2011年中秋节前,济源市某大药房举行促销活动,免费送老花镜或洗衣粉1袋,吸引了很多市民参与。
9月11日早上8时,虽然天空下着雨,60岁的李阿姨和邻居还是一大早便来到该大药房参加活动。据李阿姨的邻居回忆,当时已有几十人在店门口南边排队,队伍排得比较整齐。9时许,药店的工作人员出来喊:“分成两队排,领洗衣粉的去北边排队,领眼镜的去南边排队。”刚说罢,队伍就开始慌乱了,大家都争先恐后地往店内挤。
“由于她领洗衣粉,也往店内挤,我没敢进去,突然就看见她从门口的三层台阶处被人群挤跌下来……”其邻居称,当时李阿姨就昏迷了。随后,就有人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李阿姨送往医院。然而,李阿姨住院两个多月后,因颅脑重度损伤、脑干损伤于2011年11月23日不治身亡。
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事发后,李阿姨的家属将该大药房诉至法院。他们认为,该大药房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而该大药房则辩称,首先,他们不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经营场所以外的人和物的安全没有法定及约定义务,而李阿姨是在经营场所以外被不明主体的第三人挤倒的,与他们的经营行为无因果关系。其次,他们在店内举办的促销活动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且举办场所未涉及公共场所和公众利益的安全。最后,他们在店前醒目位置贴有雨天路滑、注意安全等安全警示性标语,且李阿姨受伤不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
法院判决药房担责30%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大药房举办宣传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店面影响力,增加营业额收入,性质属于促销活动。在举办促销活动过程中,药房应考虑到场地、设施等安全性。受害人在参加该活动过程中受伤,虽然受伤地点在店面外,且直接侵权人并非该大药房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要求参加活动的人员在店面外两边排队,则该大药房有义务保证排队队伍的秩序性与安全性。
在参加活动人员已排好队的情况下,因被告方工作人员仅简单要求重新排队,却未考虑到已排好队伍人员基本均是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排队,从而造成队伍混乱、人群拥挤,受害人在此种情况下受伤,该大药房虽非直接侵权人,但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受害人是成年人,且年龄较大,应能考虑其自身身体因素不适宜到拥挤的人群中参加活动,也应能预料到参加该种比较拥挤的活动对其自身安全的危险性,但受害人却忽视了这些情况,以致受伤,因此受害人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该大药房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阿姨家属115197.8元。
(本文来源:大河网 ) 责任编辑:NN102订阅来自奶味网:http://www.naivix.com/shehui/2012-10-29/23140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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