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一起案由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四川籍男子金建国(化名)要求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4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地铁运营公司不存在过错而被法庭驳回。
金建国在诉状中称,今年1月8日6时许,他到轨交三号线延安西路站乘坐地铁,因站内光线昏暗、站台没有安装屏蔽门等原因,致使他跌入地铁轨道受伤。金建国认为,自己受伤与地铁公司维护管理不善,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有关,地铁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提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8万余元赔偿请求。
法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表明,金建国的伤情为脾破裂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等。被告方则举证证明,事发时站台内有两名工作人员巡视,站台靠近轨道处的地面上划有黄色安全线,轨道内设有黄色“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列车进站前站内广播循环播放语音提示,提醒乘客在安全线内候车。
法庭通过调看地铁站监控录像查明,事发当时,在轨交三号线延安西路站内,原告未注意地面及周围情况,径自走向地铁轨道并跌入轨道内受伤。被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该情况,并按下PEP紧急关闭按钮,同时通知其他工作人员到场参与救助。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金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章伟聪 袁玮) 责任编辑:NN114订阅来自奶味网:http://www.naivix.com/shehui/2012-11-07/23234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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