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崔杰锋报道 村委干部肩负村委会日常管理职责,掌握村经济发展命脉。然而,番禺区东涌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冯某某、原村委会主任何某某为谋取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敛财。日前,冯某某和何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自1998年10月以来,冯某某、何某某分别担任东涌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土地的租赁都须征得他们的同意组织村两委开会通过。2003年至2011年间,在租赁村集体土地或延长租赁期限的过程中,冯某某、何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租方或请托人贿送的款项共计70万元,各分得35万元。今年8月份,冯某某、何某某主动向番禺区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09年,何某某在国土、综合执法部门对一承租方兴建的违章建筑清拆过程中,为其提供关照,并收受承租方贿送的款项5万元。
据行贿人供述,冯某某、何某某掌握着该村的经济发展,承租村的集体土地都需征得他们的同意,送钱给他们,一是希望他们在承租期内对厂房的办证、建设及经营提供便利,二是与他们打好关系以便日后继续关照自己给予其它经济项目。
鉴于两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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