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对打拐志愿者夫妇作为买家,协助警方,将在网上发帖“送养”亲生儿子的王献光和中间人刘永贵控制。
日前,王献光和刘永贵均因拐卖儿童罪被二中院终审判刑。
男子发帖“送养”亲生儿
外来进京务工者王献光,曾因“拿不到工资”,“拿走”了保安队长的手机,因盗窃罪获刑10个月。
王献光供述,2008年3月,同居女友为他生下一名男孩,因为没有结婚证,孩子也没能上户口。2008年底,因为家庭矛盾,女友离家出走,孩子由其抚养。一月2000元的工资,再加上孩子经常得病,使其无力抚养。于是,他就有了送养孩子的念头。他在网上发了“送养北京男孩”的帖子,并且留了QQ号码。一个网名为“晨风”的山东人刘永贵联系到他,声称自己家境阔绰的表弟要领养一个男孩。双方约定孩子的“补偿费”为6.6万元。
中间人“拼缝”联系买家
据案卷材料显示,刘永贵并没有家境阔绰的表弟,自己只是经常在网络上揽一些零散业务,通过跑腿,挣点儿“缝儿钱”。当他看到王献光“送养男孩”的帖子,就在网上搜索买家,发现一条“求领养广告”,发帖者自称“广东夫妇”。于是,他便打起了居间介绍的主意。刘永贵两头联系,并和这对“广东夫妇”商定了2万元的好处费。
2010年1月,刘永贵到北京和王献光见了面,他们带着孩子一起,在一家网吧和“广东夫妇”进行了视频。“广东夫妇”表示很满意,决定当天坐飞机来京,晚上面谈。
2010年1月29日下午6时,王献光抱着儿子在朝阳区望京一餐厅内,准备与“广东夫妇”见面时,被警方控制。一个月后,刘永贵在山东老家落网。
警方的工作记录证实,作为买家的“广东夫妇”实际为打拐志愿者,二人报警并协助警方控制了王、刘二人。
一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献光、刘永贵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和两年。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案发后,王献光的儿子被送到了北京未成年人救助中心,目前,已经由其爷爷接回抚养。
审理焦点
如何确定“送养”和“拐卖”
庭审时,王献光表示,送养孩子之初并无收钱想法。6.6万元是“补偿费”,非传统拐卖中的明码标价。事前,刘永贵一直声称是自己表弟要领养,他不知道刘永贵居间介绍行为。所以,他和刘永贵不算合谋,不是为了获利而出卖孩子。同时,自己也没有真的拿到这笔钱。
办案检察官称,以获利为目的的买卖亲生子女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定性,王献光称“送养”孩子并索要6.6万元“补偿”,属买卖行为,是否拿到钱并不重要。
法规链接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出卖亲生子女”包括:(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2010年3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追问
志愿者行为应告知警方
针对打拐志愿者在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涉及“钓鱼”,北师大刑科院副教授毛立新认为,“钓鱼”行为分为犯意诱发型,即嫌疑人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钓鱼”者一再引诱,诱惑犯罪,属于非法的。庭审时,嫌疑人可为自己做无罪的辩解。另一种“钓鱼”属于机会提供型,即嫌疑人已经有犯意,“钓鱼”者提供了犯罪机会,实践中是允许的。但志愿者的行为必须在警方的事先知晓和指导下进行,而本案则属于后者。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朱燕) 责任编辑:NN046订阅来自奶味网:http://www.naivix.com/shehui/2012-02-06/19624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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