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25日上午,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昨日上午9时许,戴着口罩的朱思宜被押上法庭。他向法官解释,因传染性肺病发作,故戴口罩。庭上,多位辩护律师就一审判决发表了意见。
“不给他钱就是好煤也刁难”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至2007年,阎蜀南任韶钢集团第一物资公司副经理期间,宜达公司累计向韶钢集团供煤209万余吨,通过朱思宜及杨仲生送给阎蜀南共1400万元。
“1400万认定不准确!”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分析证人证言无法得出1400万元的结论。另外,关键证人即直接交钱给阎蜀南的杨仲生至今在逃,无法证实杨仲生到底给了阎多少钱。
检方回应,阎蜀南在证言中称每吨煤有8元回扣,以此得出1400万的结论不无道理。对此,朱思宜表示其从来没有作过有8元回扣的供述,而他亲自送给阎蜀南的只有100万元。
朱思宜解释,宜达公司供应的煤质量好、价格低,但阎蜀南总是挑刺刁难,“没有办法”。
“200万元应属于单位行贿”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5月,朱思宜得知阎蜀南被立案侦查,为逃避制裁,找到时任韶关公安局局长的叶树养帮忙疏通关系。5月下旬,朱思宜将现金200万元送至叶树养家中。一审判决将这一事实认定为个人行贿。
“200万应该属于单位行贿。”辩护律师提交的一份包括朱思宜弟弟、司机在内的证言称,朱思宜送200万元给叶树养是经过宜达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商量决策后实施的单位行为。
检方回应,原审判决中的供述是朱思宜自己所作,而新的言词证据为朱思宜的亲朋作出,不具证明力,且朱思宜此前从未交代过送200万元前公司曾开会商量过。
“20万送杨成勇是人情往来”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朱思宜为顺利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共送给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20万元,杨成勇为他提供了便利和帮助。
昨日庭上,朱思宜声称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其辩护律师更是指出,杨成勇提供的是任何人都可查找得到的公开信息,案卷证据也显示,朱思宜除了解信息外,从未主动要求杨成勇提供帮助,再者,朱思宜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经韶关市人大推荐,省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不存在程序违法、违规。
现场:朱思宜当庭求改判
庭上,朱思宜对一审判决不予认可其自首、立功的行为表示异议,指出其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属自首。其向办案机关提供韶钢集团原董事长曾德新等人的破案线索,为国家挽回了2亿多元的经济损失,属立功。据悉,法院一审认为,挽回2亿多元损失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
“很多人举报了好多年都没有结果,我提供线索后,曾德新的案子被查处,广州的媒体还有过报道。”朱思宜称,一审“判得过重”,请求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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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8・14系列腐案多人获刑
2008年韶关8・14系列腐败案案发至今已逾3年,涉案230人,其中包括31名厅级干部、“粤北首富”朱思宜及百余名大小政府官员、企业老总。据悉,31名厅级干部中已有6名厅级干部、6名处级干部被起诉,共28人被刑事立案。
目前,6名厅级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为原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一审被判死缓),原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黄少雄,原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原韶关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健,原韶钢集团董事长曾德新及副总经理黄旭明。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作者: 董柳 ) 责任编辑:NN056订阅来自奶味网:http://www.naivix.com/shehui/2011-11-26/1850920.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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