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自己炒股的重要参考“掘金报告”竟是他人操控股市的工具,在“掘金报告”的始作俑者汪建中东窗事发后,股民王某将汪建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万余元,该诉讼被称为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落判,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认定王某投资股票产生的损失与首放公司和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诉称,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网站、报纸等发布或刊载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在每次发布前,汪建中即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从而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王某在看到这期间首放公司陆续发布的报告后,先后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三只股票,造成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王某认为,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他造成了巨大的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二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时,首放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汪建中的代理律师则到庭提出7点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与首放公司及汪建中之间不具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王某起诉的主体错误,其损失完全是由其短线投机交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我国国家政策调控等所导致,王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据悉,今年8月3日,市二中院一审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法院判决
股民诉求无依据被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王某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计算其损失,缺乏依据。
经查,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间,同期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推荐“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王某自1998年即从事股票投资活动,股票交易频繁。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间,其对涉案的三只股票进行多次短线交易,其中亦有盈利情况。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到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影响而进行上述股票交易。且王某投资“中信银行”等3只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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